為管理電子煙的銷售和使用做出規定的法案;使電子煙不受《煙草產品指令》衍生的英國法律的約束;并用于關聯目的。
愿在上議院神職議員在職議員和平民議員的建議下由最杰出的女王殿下在議會的批準下,于議會集結之處頒布如下:
1. 電子煙:放松管制
(1)對《 2016年煙草及相關產品實施細則》(S.I. 2016/507)進行如下修訂。
(2)撤銷第6部分(電子煙)。
(3)撤銷第7部分(電子煙廣告)。
(4)在第47條的標題中,省略“和電子煙等”。
(5)在第47條第(8)款(煙草制品和電子煙等的跨境遠距離銷售)中,在“煙草制品”之后省略“電子煙或填充容器”。
(6)在第48條(罪行)中,省略(d)和(e)項。
2. 作出相應及進一步條文的權力
(1)任何對第(2)款就電子煙或補充裝容器規定的事項施加限制的法規或成文法則(除第1條所修正的法規外)均應停止生效。
(2)本款所提述的事項是─電子煙或填充容器包裝的
(a)大小,
(b)容量,
(c)內容,或
(d)包裝,
(3)國務大臣可根據條例第1條和本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進一步規定。
(4)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須借法定文書訂立。
(5)載有根據本條規定的法規的法定文書,可根據國會眾議院的決議予以廢除。
(6)就本條而言-“電子煙”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產品-
(a)可用于通過煙嘴或該產品的任何組件(包括藥筒,藥箱和不帶藥筒或藥箱的設備)消耗含尼古丁的蒸氣(無論該產品是一次性的還是可再裝的)裝滿容器和儲罐的裝置,或可再充電的裝置一次性墨盒),和
(b)不是醫藥產品或醫療設備; “補充容器”是指在以下情況下的容器:
(a)含有可用來補充電子煙的含尼古丁的液體,以及
(b)不是藥品或醫療器械。
3. 范圍,開始和簡稱
(1)該法案擴展至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
(2)該法案于2021年3月30日生效。
(3)本法案可被稱為2020年電子香煙(法規)法案。
《電子煙(法規)條例草案》并沒有突然扭轉歐盟《煙草制品指令》的最壞方面,但確實為將來的調整提供了機會。
特別是,該法案提出了一個未來的議會,議會將能夠改變vape裝置和填充容器的大小,容量,內容和/或包裝。
這對電子煙用戶意味著什么?
該法案是邁向未來的重要一步,即取消2 mL的容量限制。它可以有效減少由于電子煙液瓶容量限制所產生的大量廢棄物數量-給用戶提供超過10 mL的容量,并且可能會打開“從空中拔出”尼古丁限值的上限。
瓶子和霧化器尺寸的選擇從來沒有涉及任何科學解釋,也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支持限制尼古丁濃度為20 mg / mL。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為這是重新安排的二讀,但政府有能力快速追蹤它,因此它可以成為英國退歐紅利的第一個例子。
法案原文鏈接: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bills/cbill/58-01/0062/2000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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