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技術壁壘資源網
預定在美國銷售的大多數電子設備屬于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規則(47 CFR)第15部分對于無意和有意輻射發射的管制范疇。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這取決于產品的性質。這部分信息可以在47 CFR 15.103中找到。 FCC強烈建議制造商依然盡量遵守FCC規定,而不管產品的類型。如果設備被發現會產生有害干擾,FCC有權停止該設備的銷售,所以企業應謹慎行事。
下面是FCC免除數字發射測試的產品類型的簡要描述
· 只在任何運輸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飛機使用的數字設備(注:無線設備屬于其他FCC規則);
· 專門用作公共設施或工業廠房使用的電子控制或電力系統的數字設備;
· 專門用作工業、商業或醫療測試設備的數字設備;
· 專門在電器(如微波爐、洗碗機、干衣機、空調)中使用的數字設備;
· 專業醫療數字設備(通常是在有執照的保健醫生的監督下使用),在病人家中使用或者在醫療保健機構中使用;
· 功耗不超過6 nW的數字設備;
· 操縱桿控制器或類似的設備,例如隨附數字設備使用、但只包含非數字電路或將信號轉換為所需格式的簡單電路(如對于模數轉換的集成電路)的鼠標;
· 產生的最高頻率以及所使用的最高頻率低于1.705 MHz,并且不從交流電源線操作的數字設備。包括電池消除器,交流電源適配器或電池充電器(允許充電時操作或間接連接到交流電源線)不在這個豁免范圍內。
盡管在47 CFR 15.103沒有指出,以下設備也不需要FCC審批:
· 個人使用的組合數量小于等于5個的自制(home-built)設備(非成套構建);
· 不產生速率超過9000個脈沖(周期)每秒(如9 kHz)的時序信號或脈沖的低頻設備。
請注意,除非設備內的所有裝置滿足豁免標準,設備是不能被免除的。例如,對于帶有無線發射器的專業醫療數字設備,無線發射器仍然需要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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