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問題分類 | 主要內容 |
第一部分 | 綜合性問題 | 1.與“原辦法”的區別; 2.要求滿足《管理辦法》的時間以生產日期為準; 3.協調標準為強制執行文件; 4.環保使用年限的相關要求。 |
第二部分 | 關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 1.《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的“配套產品”概念; 2. 公布《管理辦法》適用產品目錄; 3.判斷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管控范圍的方法和流程; 4.適用范圍的具體案例。 |
第三部分 | 《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 | 1.《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執行的大致過程; 2. 有害物質限制中“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的解釋; 3. 標識及有害物質含量表的具體要求,包括對配件和組件的標識要求,以及部分具體標識案例; 4.限量要求:《達標管理目錄》的相關介紹。 |
第四部分 | 《管理辦法》的其他要求 | 1.對產品生產和設計的要求; 2.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的要求; 3.涉及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的問題。 |
第五部分 | 有關罰則 | 1.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個人等,確立處罰機構; 2.規定如果是最終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應商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最終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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