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任何規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產品,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都必須符合指令及相關協調標準的要求,并且加貼CE標志。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最低技術標準,簡化了貿易程序。使用CE標志需要經過哪些合法程序?
1. 根據指令關于使用CE標志應通過何種合格評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評定的原則93/465/EEC號理事會指令,在八種認證模式中選取合適的模式。
2. 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或申請第三方評定或強制申請歐共體通知程序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后,編制制造商自我評定的一致性聲明和(或)認可認證機構的CE證書,作為可以或準許使用CE標志的前提條件。
3. 由制造商按有關指令規定在通過規定模式的合格評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標志及有關指令規定的附加信息。
4. 有關指令規定應在CE標志部位,接著加附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應由執行合格評定的認可認證機構自行加附,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加附。對特別危險的產品,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樣品試驗和(或)質量體系認可的,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才能獲準使用CE標志。http://www.diandu8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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