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歐盟理事會于網上公布歐委會一項草案文本,限制歐盟市場上的紡織制品含有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歐盟會盡快采納這項法例。在歐盟范圍內限制使用NPE及壬基酚 (NP)的提議最早是由瑞典于2013年9月提出的,之后因NP并非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有意使用而從可能實施的限制范圍中剔除。
自2005年,歐盟限制在紡織品及皮革加工過程中使用濃度為0.1%或以上的NPE(及NP)物質或混合物。但是,在歐盟購買的紡織品大多數(shù)都是從歐盟以外的生產商和供應商進口的,其中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 瑞典指出,目前全球各地供應商仍在使用這些物質,例如在紡織品生產過程中將它們作為清潔劑或乳化劑使用。這些紡織制品進口到歐盟后,經過洗滌,其殘留物會釋放到廢水中,最終污染水生環(huán)境.
由于這項環(huán)境危害涉及到歐盟各成員國,必須由大家來共同面對,所以有必要在歐盟范圍內限制紡織品中使用NPE。對未來將采用和公布的法律,建議包含如下條款:
法規(guī)生效后60個月,NPE不得用于紡織品內。這項限制適用于在正常產品周期會用水洗滌的紡織制品,而NPE濃度以重量計,不得相當于或超過紡織制品或其部件的0.01%。 上述限制措施并不適用于市場內的二手紡織制品,或只以回收紡織品制成的新紡織制品,當中沒有使用NPE。
"紡織制品"的定義是指,以重量計至少含80%紡織纖維的任何未制成、半制成或制成品,或者任何其他產品,所附有的部件以重量計至少含80%紡織纖維。這些產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紡織品、纖維、紗線、布片及織片。
歐盟的《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第46條已有關于紡織品及皮革加工時使用NE及NPE的現(xiàn)行限制,因此新限制規(guī)定將列為附件XVII第46a條。
|